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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检测

发布时间:2017-05-03

A. 鉴定分类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可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 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 重要建筑物的定期鉴定;
3) 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4) 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5) 为制定建筑物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2) 房屋改造前的安全鉴定;
3) 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4) 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
1) 建筑物日常维护的检查;
2) 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鉴定;
3) 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B.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
民用建筑可靠性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
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C.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应包括以下基本工作内容:
1.图纸资料 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
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
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建筑物历史 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
变及受灾等情况。
3.考察现场 按资料核对实物 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
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填写初步调查表。
5.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D.详细调查:
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内容:
1. 结构基本情况勘查:
1) 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 圈梁、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
3) 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 结构及其细部尺寸,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 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 结构上的作用;
2) 建筑物内外环境;
3) 使用史(含荷载史)。
3. 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
1) 场地类型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 地基稳定性(斜坡);
3) 地基变形,或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 评估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学性质试验;
5) 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包括开裂、腐蚀和其他损坏的检查);
6) 其他因素(如地下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 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 结构构件材料;
2) 连接材料;
3) 其它材料。
5. 承受结构检查:
1) 构件及其连接工作情况;
2) 结构支承工作情况;
3) 建筑物的裂缝分布;
4) 结构整体性;
5) 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变动)和局部变形;
6) 结构动力特性。
6. 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7. 易受结构位移影响的管道系统检查。
E.构件安全性鉴定:
(A)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
承载的位移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
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B)钢结构构件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
的位移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登级;对冷弯薄型钢结
构、轻钢结构、钢桩一级地处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区,或高湿、临海地
区的钢结构,尚应以不适于继续承载的锈蚀作为检查项目评定其等级;
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C)砌体结构构件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
载的位移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
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D)术结构构件选用
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
位移和裂缝以及危险性的腐朽和虫蛀等六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
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F.构件正常使用性鉴定:
(A)混凝土结构构件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和裂缝两个检查项目,
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使用等级。
(B)钢结构构件
钢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和锈蚀两个检查项目,分别评
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以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使用性等级。对钢结构受拉构件,
尚应以长细作为检查项目参与上述评级。
(C)砌体结构构件
砌体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非受力裂缝和风化等三个
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使用性等级。
(D)木结构构件选用
木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干缩裂缝和初期腐朽三个检
查项目的检测结果,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使
用性等级。
G.子单元安全性鉴定
(A)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鉴定,包括地基、桩基和斜坡三个检查项目,以及基
础和桩两种主要构件
(B)上部承重结构
上部承受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结构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确定。
(C)围护系统的承重部位
围护系统承受部分的安全性,应根据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系统工作的各种构
件的安全性等级,以及该部分结构整体性的安全性等级进行评定
G.子单元正常使用性定
(A)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的正常使用性,可根据其上部承受结构或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
进行评估。若安全性鉴定中已开挖基础或鉴定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时,也可按开挖检查
结果评定单个基础(或单桩、基桩)及每种基础的使用性等级。
(B)上部承重结构
上部承受结构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和结构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评定。当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振动有限制时,还应评定振动
的影响。
(C)围护系统的承重部位
维护系统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及其承
受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